李淑娟律师亲办案例
一起公司业务员收受他人财物,涉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案例、辩护词、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李淑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01
浏览量:786

案情回顾:

张某,系深圳某公司业务员,日常工作负责与供应商联络,采购公司所需物资,2013年某月,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供应商某公司财物人民币数万元,被罗湖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关押于看守所。张某的近亲属找到律师,希望能从轻发落,遂请求律师为其辩护。

辩护意见:

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贵院):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近亲属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李淑娟律师就张某涉嫌非国家人员受贿罪的有关情况向贵院提出如下材料及辩护意见,敬请贵院予以参考。

一、 张某之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据犯罪嫌疑人张某的陈述,是行贿单位主动给付一万多元给犯罪嫌疑人的,当时声称是交个朋友。所以不管是涉案金额看还是从涉案情节看。张某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显著轻微。

二、 深圳地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的起点金额是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量刑指导规则》刑事案件数额标准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原罪名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为2万元,数额巨大为10万元。

张某在深圳地区犯案,其适用标准应当按照深圳地区的金额标准认定。由此,张某的受贿金额构不成数额较大的犯罪起点。请检察院充分考虑。

三、张某方面已经将相关涉案案款退还给侦查机关。张某所在的单位没有受到任何损失,其单位也请求相关机关给张某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轻考虑张某的行为。

张某所在的单位对张某工作期间的表现是认可和肯定的。张某为单位作出了应有的贡献。这次的行为比较轻,单位也予以原谅。请求相关机关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处理张某案件。

四、张某案件适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请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的意见。

谢谢!!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李淑娟律师

2013****

附:

法定刑:

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受贿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1]

司法解释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 法发[1995]23号)

实施《决定》第九条规定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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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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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4403*********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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